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產品未申請檢疫開罰三千元
Posted in 幫傭報導 on 四月 1st, 2009
農委會防檢局提醒國人注意,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將移送法辦。
防檢局指出,國人出國如欲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回國,可在出國前事先向該局洽詢相關檢疫規定,除符合檢疫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外,其他活動物及動物產品均為禁止攜入項目;而,植物產品中,鮮果實亦為禁止攜入項目,其他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除符合檢疫規定者外,一律不准攜入。
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時,依規定應主動填寫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或向防檢局申請檢疫,且應走紅線檢查檯接受查驗,攜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符合檢疫規定者,方可攜入;或者,可於通關前將攜帶之動植物及其產品自行丟入防檢局所設之棄置箱中。
自海關採行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制度開始,為防範國外動植物疫病害蟲入侵,防檢局自九十一年起即在各國際機場港站設有檢疫偵測犬,加強入境旅客違法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查。防檢局表示,經檢視過去二年之攔截紀錄,違法攜入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種類及數量仍有增加趨勢,可見少數旅客還有心存僥倖意圖矇混闖關之情事發生。
防檢局再次籲請國人注意,依據新修正之植物防疫檢疫法與動物傳染病條例,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如未主動向海關申報或向防檢局申請檢疫被查獲者,將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之罰鍰,其違規情節重大者並將移送法辦。
攜帶下列物品須申報檢疫:
須申報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1.活植物、活昆蟲、土壤
2.果實、蔬菜、切花、枝條
3.種子、種球
4.乾燥植物或其產品
5.藥草及辛香料
須申報之動物或動物產品
1.活動物
2.新鮮肉類
3.加工肉類(肉乾、烤鴨…等)
4.動物產品(骨骼、皮、羽毛、角、動物飼料…等)
5.含肉加工產品
敬請民眾出國旅遊切勿隨意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回國,若有必要攜帶者,請於出國前事先洽詢本分局相關檢疫規定,並於入境時向海關或本局申請檢疫,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農委會 )
